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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2024-9-30 15:41| 范文参考网

  第八条 新招聘大学生执行《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大学生员工保底工资标准的通知》(XX发〔2022〕XX号)约定的5年保底工资制,工资总额预算施行单列动态管理。
  1.“985”院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中层副职管理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执行,“211”院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中层副职管理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的90%执行,其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中层副职管理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的70%执行。“985”院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业务主管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执行,“211”院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业务主管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的90%执行,其他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副业务主管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执行。“985”院校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副业务主管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的90%执行,“211”院校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参照所在单位同类型岗位副业务主管级人员年度薪酬待遇的80%执行。
  2.其他院校引进的煤矿主体专业(采矿、安全、通风、地质、测量、矿建、井下机电及自动化)毕业生年度薪酬待遇,本科一本不低于9万元/年、本科二本不低于8万元/年、本科三本不低于7万元/年。
  3.其他院校引进的地面技术专业毕业生年度薪酬待遇,本科一本不低于7.5万元/年、本科二本不低于6.5万元/年,本科三本不低于5.5万元/年。
  4.其他院校引进的管理专业毕业生年度薪酬待遇,本科一本不低于7万元/年、本科二本不低于6万元/年、本科三本不低于5万元/年。
  各单位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大学生员工成长培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经济效益增长考核的工资总额增加时,可根据大学生员工在岗位贡献大小,结合单位内部薪酬分配激励制度同步提高大学生员工薪资水平,高于保底工资考核发放大学生员工薪酬;对考核完不成当月本职工作绩效任务的,可扣减其保底工资,最低不低于基本工资标准。
  第九条 为落实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对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的人员,在本人现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提高五岗工资,执行五年。
  2.获得省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荣誉人员,在本人现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提高三岗工资,执行三年。
  3.获得省内行业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荣誉的人员,在本人现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提高二岗工资,执行二年。
  4.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带头人、XX工匠荣誉的人员,次年在本人现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提高一岗,执行一年。
  以上技能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提高的奖励工资,取消后不再恢复,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紧缺急需人才施行协议薪酬制度,以薪酬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的平衡为原则,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薪酬标准,适用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市场化管理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协议薪酬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按任期聘任,按合同规定条件予以续聘或解聘。事先约定薪酬和绩效考核要求,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实行协议薪酬制人员不再适用企业主体薪酬制度中的效益浮动工资、绩效奖励、津补贴等分配方式,在工资总额预算单列施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为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包括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内的个人施行专项特殊奖励,根据贡献大小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在工资总额预算单列施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职工绩效分配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每个岗位工作目标标准,制定科学完善的岗位说明书,健全岗位业绩考核体系,突出岗位价值,严格考核,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以效益为中心的收入能增能减的运行机制。对实际工作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与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相符,经常完不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职工,通过培训后仍然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的,各单位经相关会议研究后予以调整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档次按调整后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是体现职工实际业绩差别的活工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授权进行二次分配、加强监控指导的管理原则,建立绩效工资与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情况、劳动生产率情况、本部门、队(车间)、班组考核结果、职工本人考核结果联动的分配机制。岗位安全、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岗位特征采取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体现责任、风险和利益的统一。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年初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按项目和发放进度将各种兑现、防暑费、取暖费、节日加班等工资额分解到月度工资总额,不得采取将年度指标按十二个月均摊的简单方式,要按分类预算要求科学合理核定工资总额预算,效益浮动工资考核以各单位预算分解的月度效益浮动工资总额为基数。 
  第十五条 以集团公司工资考核例会考核结果确定各单位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效益浮动工资数额,对超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利润(费用)指标的单位,经考核增加的奖励提成工资在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工资总额指标基础上另行追加;未完成指标扣减的工资总额从工资总额预算基础上相应核减,预算增减考核工资后形成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将利润(费用)、成本、安全、生产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部室、区队(车间)、班组、个人,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明确各项经济指标在效益浮动工资考核中的权重,按照单位和部门性质,分类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并制订科学详实的绩效分配考核实施办法,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各单位修订的绩效分配考核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结构工资、效益浮动工资月度考核管理办法,经考核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个人结算工资低于XX省最低工资标准时按XX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发工资低于XX市城市低保标准水平的按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考核结果从严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室领导要高度重视职工个人绩效分配考核工作,制定切合本单位、本部室实际的职工绩效分配考核办法,彻底解决职工收入分配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使收入分配向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大的职工倾斜,合理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差距,真正形成单位增资凭效益、凭安全,职工个人增收凭贡献的正向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累计旷工9天以上的取消本人当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累计旷工天数达到《XX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类假期工资及待遇 
  1.病假工资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和XX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XX险(1995)第016号)执行。
  职工住院医疗期内日病假工资标准=(本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效益浮动工资标准)÷21.75×病假规定比例
  职工非住院医疗期内日病假工资标准=本岗位基本工资标准÷21.75×病假规定比例
  月病假工资=日病假工资×病假天数
  月度病假天数最高为月度制度工作日天数。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比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各单位需建立职工累计医疗期管理台账,杜绝长期泡病假、超累计医疗期支付工资现象发生。 
  2.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待遇 新发生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执行本人伤前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期治疗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治疗的审批确认手续,经确认需延期治疗的按本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执行;停工留薪期满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伤残等级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拒绝治疗或拒不出院的,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确因伤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履行病假手续,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不得办理病假审批手续,按旷工处理。 
  3.婚假、育儿假、陪护假、探亲假、丧假工资:以本岗位基本工资、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不超规定的天数计发工资。
  日工资=(本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效益浮动工资标准)÷21.75×核准天数(不超制度工作日)
  4.产、护理假工资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5.职工疗养期间按原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全额计发。 
  6.法定节假日、双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节假日安排职工上班的不得安排补休,按《劳动法》规定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超制度工作日安排职工上班的,原则上全部安排补休,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需另外支付200%的双休加班工资(仅限于生产任务量饱和、缺员的工人岗位,职工月出勤工日按照国家法定制度工作日执行)。实行承包的队(车间)及经营网点,由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承包协议,需协商一致明确承包费用中含节假日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联产联责浮动工资的区队(车间)的职工,超计划完成劳动定额的,超额部分按计件单价×工作量加发工资。加班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按实际出勤工时折算。 
  7.带薪年休假按原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计发。各单位结合生产任务定额、劳动组织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公休假,做到年度内应休尽休,执行岗位工资制的职工按正常出勤核算公休假工资,执行计件、联产联责工资制的职工绩效工资按基本分核算,合法合规保障职工权利,年度公休天数与公休工资金额需在工资表中列明。
  8.职工在法定休假期间,辅助工资视为正常出勤发放。 
  9.职工因考核扣减绩效工资、执行各种法定休假工资实发工资达不到XX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执行。 
来自: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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