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谈判人管理 (一)参与谈判人的资格条件 (1)参与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服务等的谈判单位,应是取得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或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的成员单位。参与物资、设备采购的谈判单位,应是已加入中国石化物资供应商资格的单位。 (2)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具体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报价文件中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管理 (一)技术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参与谈判方综合情况、队伍的业绩和施工经验介绍,要侧重于谈判方的业绩和施工或服务经验介绍;参加谈判的主要技术装备、主要人员素质、工艺技术水平等情况;执行的系列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质量指标;工程技术保证措施、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和健康、安全、环保措施;施工组织方式、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其他需要表述和说明的事宜等内容。 (二)商务部分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价格测算依据及说明;项目总报价及其构成(设备折旧费、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大修理费、动迁费、健康安全环保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利润、不可预见费、工农赔偿费等;其他有关需要表述和说明的事宜等内容。 (三)参与项目谈判方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其印章,密封后加盖单位印章。在规定的谈判文件递交时间前,按照主办单位指定地址邮寄或派人送达指定地点,时间以送达日期为准。发包方收到报价文件时应有记录,标明接受人和接收时间。在项目开始谈判前不得将报价文件开封。 (四)谈判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施工的,报价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项目的机构、设备等;对于拟在评定结果后将谈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同时应明确HSE保证体系及实施本项目的措施。 (五)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参与谈判单位对已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报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谈判方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报价文件,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要求对报价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说明的除外。 (六)两个及以上谈判方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谈判的,应签订共同谈判协议,确定联合谈判方对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责任,并将共同谈判协议连同谈判文件一并提交发包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七)谈判方必须对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四条谈判保证金管理 (一)主办部门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要求谈判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保证金一般不应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或成本预算的百分之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商务谈判有效期30 天。 (二)未选定谈判方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谈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后7天内退还;选定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三)在报价有效期内,谈判方撤销报价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谈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选定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谈判方无任何过错,发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谈判方保证金双倍返还。 第十五条 谈判人的权利 (一)申请参加项目谈判活动 (二)要求主办单位提供编制报价文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参加谈判活动。 (四)可以在谈判开始前撤回报价文件,宣布退出;若非发包方原因,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 (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谈判人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报价文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 (二)提供本单位的资质、准入证明材料、技术力量、业绩等材料。 (三)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四)在报价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部分工作。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项目谈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根据项目金额及邀请函要求,交纳谈判文件资料费。 (七)选定单位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谈判过程管理 (一)项目谈判在报价文件确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 谈判地点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谈判项目应按谈判文件中约定的谈判顺序组织谈判,未按约定顺序谈判的视为无效谈判。 (三)谈判过程实行分轮分别谈判管理,一次一家,并按顺序一对一分别评估完各谈判人方案;未完成一轮谈判不能进行谈判人方案评定排序。 (四)非特殊项目,谈判轮数不得少于2轮;谈判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谈判内容保密,不得将相关的谈判内容透露第三方若有违者应及时制止,取消相关谈判人谈判资格。 (五)谈判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谈判记录上是应有双方谈判代表及相关人员的签字。 (六)开始谈判前由监督人员宣布谈判评定标准、方法及选定结果原则,监督人员和谈判方代表检查谈判文件密封情况。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不得纳入谈判方案评定排序。 (七)谈判项目采用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开评比的方法。 (八)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谈判方对报价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组织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商务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十)谈判完成后,应根据评分结果或者评议结果,现场确定顺序,同时编制商务谈判报告。 (十一)主办部门向选定单位发出商务谈判结果通知书。商务谈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应退还未选定单位的保证金。 (十二)主办部门和选定单位应自商务谈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谈判文件和选定单位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承包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谈判项目,不得将谈判项目肢解后转包给他人,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违反者,发包方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谈判小组管理 (一)谈判小组构成。谈判小组由项目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代表、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和法律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谈判小组的职责。 (1)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谈判报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推荐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位。 (3)明知与谈判方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谈判小组,已进入的应更换。 第十九条 商务谈判资料与信息管理 (一)资料管理 (1)主办部门负责项目部商务谈判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归口管理,并建立台帐。 (2)经营管理部负责项目部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谈判项目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 (3)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室商务谈判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建立商务谈判台帐。 (二)商务谈判信息管理 (1)经营管理部负责商务谈判信息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项目部的商务谈判管理制度、谈判文件范本、商务谈判项目审批表、商务谈判结果通知书的格式样本等。 (2)各部室应及时获取和使用经营管理部发布的有关商务谈判规章制度,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在商务谈判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二)对于谈判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未严格执行本规定谈判工作程序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谈判单位,对潜在谈判单位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谈判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谈判,或者限制谈判单位之间竞争的。 (五)泄露造价信息,索贿受贿的。 (六)与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包括未经批准默许选定单位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单位),搞不正当竞争的。 (七)谈判过程中有失公平的。 (八)无故拒绝与选定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对于谈判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退出谈判,已确定为选定单位的谈判无效。情节严重的,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隐瞒、虚报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十二)谈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务谈判活动的。 (十三)与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 (十五)无故拒绝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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