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拓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纠治"四风",深化标本兼治,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更加有力,政治生态持续优化,作风建设成效明显,权力运行更加规范,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具体目标: 1. 责任落实更加到位,县处级领导班子述责述廉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 2. 基层监督更加有力,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3. 作风建设持续向好,群众满意度较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 4. 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1.深化理论武装 (1)建立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月度学习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专题研讨(责任单位:县委办,完成时限:2025年全年) (2)举办处科级干部政治能力提升培训班4期(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开展"牢记'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专题教育(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完成时限:2025年6月)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制定《政治监督重点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3月) (2)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督查室,完成时限:2025年4月) (3)开展政治生态分析评估(责任单位:县委办,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二)持续深化作风建设 1.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开展文风会风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县委办,完成时限:2025年5月) (2)制定《基层减负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县委办,完成时限:2025年4月) (3)建立基层减负督查机制,每季度开展1次明察暗访(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全年) 2.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养成 (1)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完成时限:全年) (2)建立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责任单位:县委办,完成时限:2025年3月) (3)开展优良家风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完成时限:2025年9月) (三)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1.完善监督体系 (1)制定重点领域监督清单(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3月) (2)建立"四项监督"统筹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5月) (3)开展"智慧监督"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8月) 2.加强重点领域监督 (1)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2)实施民生资金监督"护航工程"(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全年) (3)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完成时限:2025年11月) (四)深化政治巡视巡察 1.强化巡察监督 (1)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2025年2月) (2)开展常规巡察2轮,专项巡察1轮(责任单位: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2025年11月) (3)建立巡察整改效果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2025年5月) 2.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1)建立巡察整改督查机制(责任单位: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2025年4月) (2)开展巡察整改"回头看"(责任单位: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推进巡察与纪检监察统筹衔接(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完成时限:全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建立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 1.建立工作进度月报和季度通报制度 2.开展半年度和年度督查考核 3.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三)完善制度建设 1.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3.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教育 2.开展业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3.严格落实监督执纪执法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组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强化统筹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努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双促进。 (四)注重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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