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界定: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上级调配、消极怠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员工。 第三条 对不胜任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分三类:调整岗位、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调离岗位 第四条因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不胜任现有岗位进行调离岗位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职能部室在岗人员 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对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首先考虑在职能部室内部(含辅助岗位)调岗,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 如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处理。 (二)生产一线在岗人员 车间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须在车间内进行调岗,调岗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如仍不符合或适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进行再培训处理。 第五条 对以上触犯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者,只允许调岗一次,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要求的,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处理。 第三章 再培训再分配 第六条 再培训再分配员工适合于经过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的员工。 第七条 员工本人须确认《违纪违规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并签字,确认后由员工本人持签字表单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对《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后,组织对再培训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第九条 员工再培训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考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进行鉴定,并填写《再培训考核鉴定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再分配岗位。 第十条 部门凭人力资源部根据鉴定表开具的通知单,进行人员接收或后续手续办理。 第二节 再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自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之日起,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再培训管理。再培训员工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二条 再培训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公司各管理制度、技能教育等,同时辅以劳动安排,辅助其他部门完成临时性工作。 第十三条 再培训期间管理细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再培训期间出现以下问题,将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纪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 (二)无故旷工5天; (三)员工再培训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12个月内出现第二次再培训。 第三节 再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五条 再培训期间薪酬按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折合成天数计算),不享受再培训期间的安全奖和绩效。 第四节 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再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因工作原因部门提出提前结束再培训的,须由所在部门提出提前结束再培训申请理由,并按程序签字审批后,方可提前返岗。 第十七条 员工参加再培训的,当年度不参与年度评先及晋升。 第五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员工发生以下情况,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有关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的; (三)再分配后仍然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情形。 第十九 条符合上述解除条件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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