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6.1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由各决策主体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另有制度明确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会议以书面方式签署决议的,不受此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安排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6.2 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涉及企业战略规划、体制机制调整、经营管理、关停并转、薪酬调整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相应决策主体作出决定。对于涉及控股重要子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关系到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并达到公司决策主体审议权限的,应当先行由相应决策主体审议通过,然后再履行控股重要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应的审批程序。 6.3 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提案部门要在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材料等事项告知参会人员,拟决策议题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6.4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或决定。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主要负责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在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6.5 会议应当详细记录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决策人员及其发表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安排专人起草会议纪要并审定签发。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应当按规定及时存档备查。 6.6“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碰头会、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集体决策一旦形成,应严格遵照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6.7 凡参加和列席集体决策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议题的酝酿、讨论、表决等情况。会议议题如果涉及参加决策人员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要按规定予以回避。 6.8 对于需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履行请示报告手续。 7 监督、检查与考核 7.1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为组织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7.2 公司应当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7.3 公司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加强从严控制和管理。 7.4 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和论证,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7.5 公司党委会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7.6 公司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落实公司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7.7 公司纪检监督室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巡视、审计和其他内外部监督检查反映问题,结合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按季度或年度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过程以及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每年度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时,要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7.8 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和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8 “三重一大”制度体系建设 8.1 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公司机关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8.2 党群工作部为健全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向上级报备;负责总结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建设和运行工作。 8.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按规定做好备案。 8.4 纪检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履行职责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 8.5 公司机关其他部门应根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和程序,做好有关事项的决策过程。 8.6 合资公司应建立完备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主体的决策范围和权限。 9 附则 9.1 本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9.2如遇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做相应调整。原《XX“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XX党发〔2021〕3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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