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经济事项后,经办人员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取得发票应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2.是否超过发票收取期限; 3.字迹是否清楚,有无压线、错格; 4.发票内容、金额、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业务属增值税征税范畴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采购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其他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计划财务部门是增值税管理的责任部门,在物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的配合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增值税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门将全过程参与管理,结算时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者,计划财务部门一律不于支付款项。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公司或企业,不得参与公司的采购招标,风险管理部要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以确保公司增值税的足额抵扣。 第十九条取得新增供应商的发票,建议取得对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其经营范围和开票资格,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计划财务部门入账。超过规定期限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与归档 第二十一条取得数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以根据《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发票(试行版)》指南(财会便函(2023)18号)要求办理。 1.接收方可以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第二十二条 数电发票的保存时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至少保存30年。包括数电发票的纸质件和其对应的XML格式电子文件,如数电发票是以PDF或OFD格式打印出来的纸质件入账,必须同时保存含有数字签名的XML 格式电子文件。对于仅以XML 文件进行报销入账的情况,也要求保存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这种情况下XML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受限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对发票开具、使用取得、保管、认证、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认证申报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如未详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发票(试行版)》指南(财会便函(2023)18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最终解释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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