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学校“树木”与“森林”状况以及干部的整体状况,推进学校政治生态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处级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政档案建设的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科级干部。 第三条 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附件1); (二)廉洁自律承诺(附件2);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及本人社会兼职情况报备材料; (四)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情况(附件3); (五)干部任前廉政对照检查材料; (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七)信访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八)受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等情况;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及测评结果、受到各级组织在廉政方面给予的表彰情况、因履职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四条 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 (一)个人填报的材料:廉政档案材料1至4项由建档对象本人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签字后用中号信封封好后交至校纪委办。其中,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及本人社会兼职情况(材料4),请按照校党委《关于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社会兼职情况报备的通知》(闽电大委〔2017〕76号)文件要求及时填报。 因工作需要,其他需要建档对象本人报送的材料另行通知。 (二)组织部负责提供的材料:廉政档案材料5、6、8(受组织处理情况)项。 (三)人事处负责提供的材料:廉政档案材料8(受政纪处分情况)项。 (四)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提供的材料:廉政档案材料7-11项。 第五条 纳入建档对象的干部要按规定时限、实事求是填报档案材料,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可靠,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个人填报的材料需由本人签字,部门提供的材料需加盖部门公章。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责成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第六条 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集中管理,以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的整理、登记、归档和保管由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有关规定,由校纪委集中保管存放,明确专人管理。严禁擅自将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严禁私自更换、涂改、抽取和撤销档案资料。需要查阅廉政档案的,必须经校纪委领导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室内查阅。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廉政档案主要为干部考察推荐、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资格审查、表彰奖励提供依据;为纪律审查和实施责任追究提供相关情况;为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提供基础资料。 第九条 学校首次建档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前,以后每年1月收集上报上一年度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负责人要督促本部门建档对象按要求及时报送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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