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群众纪律负面清单:4个方面16条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二方面: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 第三方面: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 第四方面:侵犯群众知情权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五、工作纪律负面清单:5个方面24条 ▷ 第一方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不力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 第二方面:工作失职失责 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4.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5.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第三方面: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 9.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10.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1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 第四方面: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司法等活动 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1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1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1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1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 第五方面:违反保密、考试、外事纪律 19.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2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21.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22.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2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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