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公司党委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 式作出决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 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并对决策事项负责,一般应在 事后 3 天内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领导班子集体应当在事后按程 序追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 (一)会议主持:党委书记; (二)出席人员:党委委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会) 会议 (一)会议主持:董事长; (二)出席人员:全体董事(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一)会议主持:总经理; (二)出席人员: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决策机构经集体研究 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 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或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提出议题。由公司分(协) 管领导组 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参与,必要时可成立专门调研组,形成调研 报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七条 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部 门和人员的意见,充分协商沟通。对涉及面广、与员工利益关系 密切的事项,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 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涉及法律风险事 项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报请公司风控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 查相关事项是否合法以及有无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确定议题。提交决策机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 项的议题,由公司各分(协) 管领导在充分了解以上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把关并提出。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前置讨论的议题, 由分(协)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党委书记确认议题;需董 事会(执行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董事长确认议题;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分(协)管领导向总经 理汇报后,总经理确认议题。 第二十条 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会议材料应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提前送达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议题说明材料、决 策备选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 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策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出 席会议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决策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每个决策会议的出 席人员均具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并明确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等意见,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 员半数的,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可根据议 题内容,视情况邀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列席会议。列席人 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未出席的应出席人员,也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过程中记录在案。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以会议 纪要等形式告知未出席人员,未出席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 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 定、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意 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发 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如涉及时间 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充分沟通后 决策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 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会议未决定、决定暂不 对外公开、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及其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会上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后传播、扩散。 第二十七条 决策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 围的人员,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回避。在 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 应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与告知回避:参与决策的人员或列席 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决策会议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详细的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二)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未能出席的,要注明请假人员及 原因; (三)应出席会议人员委托其他出席人员代为发表意见的, 应当记录在案; (四)会议决策事项及决策意见或结论; (五)会议决定的过程, 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要分别表述, 不得采用归纳的方法记录;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策会议的会议决议或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 核。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会 议决议或纪要由董事长签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 发。 第三十条 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董事 会(执行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总经理 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 (二)将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提供给会议出席人员; (三)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四)会后将会议情况传达至未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五)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根据建投集团(党委)等上级单位和公司相关规定, 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按本方案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做出后,必须严格执行,个 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 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职能 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 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协)管领导和落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 决策的实施,并定期对决策事项进行总结、评价, 发现问题及时 提出纠正建议,并向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落实公司决策事项情 况纳入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为党委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对决策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公司“三重一大”的 决策落实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纪委书记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 行的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 予以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出席决策会议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 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 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 (四)未向决策机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 (六)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 不报告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 露的; (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凡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实施细则发生矛盾时,应 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权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仅供各位同行参考,请各位同志结合《公司法》和党内有关党纪的学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加以修改使用。 |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本站亦不为其版权负责。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