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 1.被聘任中层、业务主管的管理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并被聘任的,按就高的原则确定效益浮动工资标准。未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所从事的岗位确定效益浮动工资标准。 2.一人多岗(职)或混合作业工种(岗位)的职工,按其承担的主要工作确定效益浮动工资标准。 3.职工经单位选派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执行本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各类兑现及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各类兑现及绩效工资按照70%发放;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每月扣缴个人各项社保费用后,统一按XX省最低工资标准+年功工资发放月工资,误餐补助以4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以上由参培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单位选派省部级劳动模范学习培训的,全额执行原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职工因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办理相关停薪留职手续,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部分)。 4.内退人员生活费。按(XX司发〔20XX〕XX号)内退的人员,实发生活费标准低于XX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按XX市城市低保标准予以调整。按(XX司发〔20XX〕XX号)文内退及之前的内退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时执行XX省最低工资标准,标准随XX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岗位技能绩效浮动工资的处理。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工资在本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降低一岗执行;受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内工资在本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上降低二岗执行;撤(降)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工资按新聘任(聘用)的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标准执行;受行政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人员,工资在本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标准降低三岗执行;受开除党籍处分人员,工资在本岗位效益浮动工资标准降低三岗,执行两年。受处分人员应发工资低于XX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XX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处分人员辅助工资按实际出勤考核发放。除降级、撤职以上处分的,受处分人员处分期满后恢复处分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及配套管理 1.调出集团公司的职工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对应的效益浮动工资标准介绍工资。新聘(调入)职工按单位分配的工种(岗位)和技能等级确定技能等级工资、效益浮动工资。 2.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变动卡,随时记载职工岗位调整、职务职称变动、职业技能晋升等岗位技能效益浮动工资变动情况,并填写职工易岗易薪表,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年初核定的预算工资总额在年度内实行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各单位要制定提高劳动生产率管理办法,达到预算内提高效率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的目的。 1.以“机构精简、功能归并、运转协调”为导向,推行大部室制、大工区、大工种。整合业务相近部门,调整机构压缩层级,减少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打破传统管理模式限制,探索实行项目负责制,通过承包、租赁、契约化、市场化等方式,提高管理效能。 2.构建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经营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一优(优化系统)三减(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智能化、自动化装备的优势和作用,科学合理确定各工种、岗位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工效为抓手,加大业务整合力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用工环节和用工数量,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使本单位用工总数控制在科学高效的合理范围,实现减员提效目标。 3.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事定岗、以岗定编、以编定人,压缩管理职数。在工作相近和职责相容条件下,倡导一人担多岗、一岗兼多职,以及动态看管、远程监控、巡岗式管理、包岗作业等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人均创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分类制定工资调控办法,合理有效控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员工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引导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高工效、高技术岗位倾斜。工资增幅严格实施“一不超两不低”(机关部室工资增幅不得超过企业平均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高技术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通过控员提效、控制不合理分配等办法,稳步提升核心骨干人才和生产一线人员的薪酬水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差异化薪酬管理。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注重生产安全和成本管控,提高企业市场效益创造能力,构建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的差异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日常动态考核与可持续发展考核协同一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理工资总额增减长效机制。坚持工资总额同公司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确保工资总额合理增减。工资总额的增幅不高于利润总额的增幅,人均工资的增幅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幅。坚持以业绩定薪酬、按照效益决定工资、贡献决定收入的市场化理念,坚持差异化考核以业绩价值为导向,变发工资为挣工资,减亏增盈增工资、增亏减盈减工资,构建以业绩定薪酬、凭贡献拿薪资的分配体系。突出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贴等薪酬的激励功能,实现薪酬可高可低、效益为主的价值导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台账,根据年初预算项目分解,结合单位生产特点和定期发放的表彰奖励等工资项目动态管控进度计划,加强预算管理,保障职工工资的稳步增长。通过精打细算严格管控不合理工资项目等措施,确保年度内在不超预算指标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度可发放工资总额,月度工资可结合生产经营情况适当结余,使用结余工资需制定分配方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同意,未经核准同意的工资总额不予审批、不纳入决算。 第二十九条 费用单位、新成立单位、新增工程项目根据核准的编制动态管理工资总额,以实际到岗人数结合预算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总额。各单位预算各种兑现、基本工资、辅助工资按实际在岗人数核定,与上年相比人数减少工资总额相应减少,不得将各种兑现、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集团公司结合各单位岗位分布情况,生产经营特点等要素按贡献大小合理调控同类型单位工资水平差距。 第七章 各类人员薪酬水平控制 第三十条 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合理和过高收入,有效调控各类人员的收入差距,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年收入不得超过调控上限(各类人员收入为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不含为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创收增利、技改攻关、取得企业社会荣誉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各种奖励)。 1.中层管理人员收入分配上限严格按照《XX集团有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工作目标)契约化考核管理办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契约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年薪结构和标准考核兑现。 2.部室负责人(业务主管)收入分配上限为推动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差异化管理,根据所在关键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施行对标管理使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收入(不包括队级以上管理人员收入)同步增长或下降,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保持相对公平合理。 (1)生产矿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的2.6倍(其他部室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相应按百分比递减)。 (2)地面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的2.3倍(其他部室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相应按百分比递减)。 (3)费用单位部室负责人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制定分配系数主要部门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的2倍。 (4)公司机关生产部室关键岗位业务主管全年收入上限不超过全公司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的2.3倍,其他部室关键岗位业务主管不超过2倍。 单位各部门之间需结合实际情况区分岗位贡献、职责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要素合理拉开差距,杜绝平均主义。安全管理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安全责任书管理,与安全指标挂钩,不与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挂钩。各单位管理岗位责任书兑现必须与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考核,挂钩办法参照《XX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XX司党字〔20XX〕XX 号)相关规定执行。 3.区队(车间)负责人收入分配上限 (1)生产矿采掘队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最高不超过本队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其他副职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相应按百分比递减)。 (2)生产矿井辅队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不超过本队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其他副职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相应按百分比递减)。 (3)生产矿地面队、地面生产单位车间负责人全年收入上限最高不超过本队(车间)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7倍(其他副职根据岗位贡献、职责大小相应按百分比递减)。各单位不得设立无实际职务队级待遇岗位,确因做出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由单位根据责任书合理确定兑现标准工资总额预算内解决,集团公司不予审批。 4.“三条线”收入指导比例生产矿地面、井辅、采掘工人“三条线”收入指导比例为1:1.8:2.5。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比性,计算工人收入时同比按月出勤不低于18天,年出勤不低于216天统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年内发放各种工资性收入时,要制定相应的收入管控措施,杜绝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收入超过控制上限,对于超出上限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薪酬分配制度予以扣回。 第三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私设津贴补贴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严禁月度编制两套及以上工资发放表及其他巧立名目不规范发放工资及奖金,经审计检查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追回发放部分,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薪酬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严格执行薪酬分配制度,严肃纪律,对不按要求完善内部预控措施、不按预算管控收入分配的相关责任人除扣回超过规定上限以上个人收入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使集团公司薪酬管理上台阶升水平,有效督促各单位加强薪酬管理工作,通过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负责人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XX司发〔20XX〕XX号)进行管理责任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要及时填制岗位(工种)调整工资变动审批表,按时补充完善职工档案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XX集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修订)》(XX司发〔20XX〕XX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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