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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4-10-29 18:03| 范文参考网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高层管理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 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关键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 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高层管理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缺乏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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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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